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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合同法ppt,包括了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擔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的終止,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歡迎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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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主要內(nèi)容: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合同的終止 違約責任 例:甲向乙買車,價金5萬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復開具即期支票予乙之會計。甲駕車回家途中不慎撞傷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醫(yī)救治,支出醫(yī)藥費5000元。 試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關系 共有4個法律關系: 甲向乙購買車,成立買賣合同。買受人甲得向出賣人乙請求交付該車,并移轉其所有權;出賣人乙得向買受人甲請求支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 甲不知其妻已付價款,復開支票予乙之會計,乙系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損害,應成立不當?shù)美。甲得向已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甲駕車不慎撞傷丙,系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成立侵權行為。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丁救治丙,系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應成立無因管理。丁得向丙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醫(yī)藥費5000元。 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如買賣關系、租賃關系等。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行為特征 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是雙方民事行為。 2、主體特征 合同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 3、目的特征 以產(chǎn)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4、合同的當事人是一種債的關系 5、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 有名合同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托合同 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三、合同立法概況 (一)我國合同制度的初創(chuàng)階段 (1950年——1965年) (二)我國合同制度的停滯階段 (1966年——1976年) (三)我國合同制度的發(fā)展成熟階段 (1978年----現(xiàn)在)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甲盛情邀請乙共進晚餐,乙愉快地答應。二人之間是否成立合同? 如果乙沒有依約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例外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自愿原則) 1、合同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合同的自由; 2、合同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相對人、合同內(nèi)容和履約方式的自由。 平等、公平原則 1、平等原則 地位平等 權利義務的分配平等 合同主體受法律平等保護 2、公平原則 正當行使權利,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 1、合同訂立時,當事人負有先合同義務; 2、合同履行時,當事人應同時履行附隨義; 3、合同履行后,應負后合同義務; 公序良俗原則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 如訂立以犯罪或幫助犯罪行為為內(nèi)容的合同; 2、尊重社會公德 如以非法同居為條件進行財產(chǎn)轉讓; 一、合同的訂立程序(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有效條件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發(fā)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受要約人 有效條件 1、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4、要約的內(nèi)容必須具體和明確; 要約的形式 口頭:對話或電話 書面:信件、電報、傳真等 2、要約邀請(要約引誘) 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當事人一方發(fā)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 甲 乙 要 約 甲 乙 承 諾 甲 乙 3、要約的法律效力 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一經(jīng)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qū)σs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受要約人在要約發(fā)生效力時取得承諾的資格。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 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的撤銷 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將該要約取消,從而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 ——已生效的要約 要約不得撤消的兩種情況: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 拒絕要約的用紙到達要約人 要約人依法撤銷邀約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邀約的內(nèi)容做出實質(zhì)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條件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nèi)作出 3、必須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 4、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5、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規(guī)定 3、承諾的撤回 在承諾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前,承諾人宣告取消承諾的意思表示。 承諾可以撤回, 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一)合同的內(nèi)容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shù)量 4、質(zhì)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二)合同的形式 口頭形式 普通的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 特殊書面形式 其他形式(行為默示等) (一)合同的成立條件 一般成立要件 1、兩個以上的訂約人; 2、雙方達成合意; 3、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 4、內(nèi)容明確。 特殊成立要件 依法規(guī)定 依交易慣例 依特別約定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 1、口頭合同 承諾人表示承諾的時間 2、書面合同 (1)普通的書面合同 合同上簽字、蓋章。 (2)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 要約人收到承諾的時間。 3、有特別規(guī)定或特別約定的合同 完成規(guī)定或約定程序的時間。 (三)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以對話方式締約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以非對話方式締約 即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應以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 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概念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前的責任,即締約人由于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協(xié)助、保密、保護、通知等 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2、相對方受到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 4、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yè)秘密; 5、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責任承擔 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1)締約費用; (2)準備履約所支出的費用; (3)上述費用的利息; (4)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合同的生效條件 合同欠缺生效條件的法律后果 絕對無效合同 相對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特別效力要件 一、合同的生效條件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賦予的拘束力。 (二)合同的生效條件 1、當事人締約時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 特殊行業(yè)當事人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nèi)容合法(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 4、合同形式合法 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一)無效合同 概念及特征 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的特征 1、違法性 2、不得履行性 3、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性 4、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種類(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案例 張某準備將自己閑置的一套住房以5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孫某,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張某提出:為了規(guī)避過戶時候需要繳納的稅費,應該簽訂一份38萬元的合同,對外聲稱價格為38萬元,實際價格為50萬元,這樣雙方均可以節(jié)約一筆可觀的費用。孫某于是同意。 無效合同的免責條款 1、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的處理) 1、返還財產(chǎn)、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chǎn)(歸國家或者第三人)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概念及特征 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顧客退貨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jù)過錯程度由雙方承擔。 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實 2、由撤銷權人行使 3、既可以變更,也可以撤銷,在撤銷之前是完全有效的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的合同 4、欺詐、脅迫的合同 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的概念 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可使合同自始無效的權利。 2、撤銷權的享有 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詐人、受脅迫人有撤銷權; 在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誤解人有撤銷權; 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有撤銷權。 ——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享有。 3、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人可主動向?qū)Ψ阶鞒龀蜂N或者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fā)生撤銷或者變更合同的后果;如果雙方產(chǎn)生爭議,主張撤銷者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 (三)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需經(jīng)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 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 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不追認,合同無效 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特別效力要件 (一)附條件合同 概念 附條件合同,是指以將來某一事實的發(fā)生為生效條件或失效條件的合同。 條件要求 1、尚未發(fā)生的事實 2、不確定事實 3、合法條件 4、非法定條件 5、能夠引起合同效力的發(fā)生和消滅 種類 1、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延緩條件) 是指以將來某一事實的發(fā)生為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暫時停止狀態(tài),只有當約定條件成就時,該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2、附失效條件的合同(解除條件) 是指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但將來某一事實的成就將導致合同失效的合同。在條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依然有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 概念 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期限作特別約定的合同。 種類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是指已經(jīng)成立,但當事人約定只有在期限到來時才能生效的合同。期限未到來之前,該合同暫時不能發(fā)生效力。 2、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 是指已經(jīng)生效,但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到來時,其效力即終止的合同。 一、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執(zhí)行,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現(xiàn)。 (一)正確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 1、在合同的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約定的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 2、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用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 例外 :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 2)特定物滅失使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 3)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實際履行成為不再必要 4)法律、法規(guī)的直接規(guī)定。 3、按約定條款履行 履行主體;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 (二)法定義務規(guī)則 履行通知;協(xié)助義務;方便義務; 減損義務; 保密等義務 (三)協(xié)作履行原則 (四)經(jīng)濟合理原則 合同條款的補缺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的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P65 涉他合同的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雙務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一種權利,又稱異議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概念 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自己的給付。 適用條件 1、須在同一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互負對等債務 2、雙方的債務沒有先后順序,且均已到了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 2、后履行抗辯權 概念 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條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違約 3、不安抗辯權 概念 又稱為拒絕權,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在對方未為對待履行或未提供擔保時,有權中止合同而拒絕自己的履行。 適用情形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適用條件 1、有先后的履行順序 2、后履行人的財產(chǎn)或信譽狀況惡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 3、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jù) 4、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5、后履行一方無擔保 適用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中止合同 中止履行 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保全是指為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而賦予合同債權人以一定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p67 特征 1、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xiàn)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 概念 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行使的條件p67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的權利構成了損害. 代位權的行使及效力 1、應向人民法院請求; 2、行使范圍以合同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即法律承認代位權有優(yōu)先受償權); 3、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于消滅。 其他問題 訴訟主體: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行代位權 代位權的實行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人債券為限 代位權的費用負擔:由債務人承擔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概念 指合同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或者低價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使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并危及到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其行為的權利。 張三欠李四5萬元錢,張三有一輛價值10萬元的小車,現(xiàn)張三將該車贈與其好友王五,李四發(fā)現(xiàn)張三除了小車以外再無其他值錢的東西,這一贈與會影響張三償還債務,張三贈與汽車即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李四造成損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構成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合同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比如,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債權,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等; 2、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或?qū)⒁獓乐負p害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行為時具有主觀惡意。 撤銷權的效力: 基于判決發(fā)生,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受益人。 撤銷權的行使 1、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行使時間: 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 3、行使方式:訴訟 4、費用承擔:債務人 一、擔保概述 擔保的概念 合同的擔保是促使合同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合同債權人的合同權利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 擔保的法律性質(zhì) 1、從屬性 2、補充性3、保障性 合同擔保的分類 根據(jù)擔保所用的標的性質(zhì) 1、 人的擔保 2、 物的擔保 3、 金錢擔保 我國擔保的五種形式 保證 定金 抵押 質(zhì)押 留置 一 、合同的變更 合同變更的概念 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而使合同內(nèi)容發(fā)生改變。 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的有效存在 2、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內(nèi)容發(fā)生變更 4、須遵循法定形式。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的概述 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在合同關系內(nèi)容的前提下,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該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合同轉讓的特點: 原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不變; 合同主體變化; 通常涉及第三人。 合同轉讓的構成要件: 1、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前提 2、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續(xù); 3、轉讓雙方達成協(xié)議 全部轉讓 債權轉讓 部分轉讓 合同的轉讓 全部轉讓 債務轉讓 部分轉讓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債權轉讓 又稱為債權讓與,指不改變合同的內(nèi)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債權轉讓的條件: 1.有效的債權存在; 2.轉讓雙方之間達成協(xié)議; 3.合同權利具備可讓與性。 1、債權轉讓的原因 依法轉讓 依法律行為轉讓 2、不得轉讓的情形 1)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2)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合同義務轉讓,又叫債務轉讓 又稱為債務的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nèi)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債務承擔的條件 1、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法有效的協(xié)議 3、須經(jīng)債權人同意 4、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繼承原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合同承受、企業(yè)合并、分立的概括轉移 合同終止 一、概述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合同關系不復存在,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消滅,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 合同終止的原因 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清償) 2、合同的解除(協(xié)議解除 法定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履行債務同歸于一人(混同)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一、違約責任概述 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時,依法或依約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征 1、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 (1)違約責任產(chǎn)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 2、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 可由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nèi)約定違約形態(tài)、違約金的數(shù)額、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⒚庳熁蛳挢熓掠傻取?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只能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 與實際違約的區(qū)別 1、預期違約表現(xiàn)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象實際違約表現(xiàn)為現(xiàn)實違反合同義務。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xiàn)實的債權的侵害。實際違約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債權。 3、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 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并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4、預期違約是一種可能違約,由于預期違約發(fā)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并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 實際違約一般必然承擔責任。 (二)不能履行 概念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guī)定為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三)遲延履行 概念 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種類 1、給付遲延 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 2、受領遲延 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 (四)瑕疵履行 概念 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但其履行的標的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標準。 種類:瑕疵給付;加害給付 (五)其他不適當履行 部分履行 履行方式不適當 履行地點不適當 四、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fā)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fā)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自然災害 政府行為 社會異常事件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 3、因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合同法》311條規(guī)定: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合理損耗的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缺少、變質(zhì)、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繼續(xù)履行 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要求履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 繼續(xù)履行的限制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沒有要求 (二)賠償損失 概念 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行為。 賠償?shù)姆秶? 包括直接的物質(zhì)損失和伴隨物質(zhì)損失而產(chǎn)生的間接的物質(zhì)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xiàn)有財產(chǎn)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損害賠償?shù)南拗埔?guī)則 1、合理預見規(guī)則 2、減輕損害規(guī)則 3、責任相抵規(guī)則 4、損益同銷規(guī)則 3、可期待利益損失 (1)對比法 以守約方與自己同樣歷史時期縱比,看其在相同條件下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以守約方與他人現(xiàn)狀橫比在相同條件下其他人獲得的利益確定。 (2)估算法 由法院或仲裁機關根據(jù)個案具體情況,結合交易類型,依據(jù)企業(yè)利潤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選取一定數(shù)量的參數(shù)作為基本因素,建立可得利益損失數(shù)額的計算公式,進行合理估算。 (四)支付違約金 概念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五)定金制裁 不能與違約金同時適用,同時有約定的,選擇其中一種。 種類 1、懲罰性違約金 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chǎn)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 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zhì)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xiàn)懲罰性。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四)采取補救措施(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 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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