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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論文PP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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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格式: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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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18-02-26
素材編號:
182814
素材類別:
生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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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論文PPT

這是一個關于民法案例分析論文PPT,包括了法律適用與案例分析方法,案例討論(法律行為的效力,法律行為與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第三人履行與債務承擔,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給付義務類型,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與原物返還請求權),期末考試(閉卷)等內容。民法研討與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法律適用與案例分析方法第二部分 案例討論 案例一 法律行為的效力 案例二 法律行為與代理 案例三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 案例四 第三人履行與債務承擔 案例五 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給付義務類型 案例六 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與原物返還請求權第三部分 期末考試(閉卷)法律適用與案例分析方法一、民法的任務(一)法學工作 1、就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德國法官的釋明義務 2、準備訴訟:咨詢:(1)基于一定的事實考慮多種訴訟請求,并選擇認為有理由的請求,否則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同一案件事實可能有不同作用:(2)比如合同的撤銷是形成權,同時也是抗辯權;(3)考慮多種被告:十歲的孩子在玩火材的時候,將鄰居的房子點著了。3、非訴訟業(yè)務:公證員、律師問題描述:Seminar;法官試題;律師試題 (二)法律適用 1、法學方法論教會人們如何發(fā)現合適的法律規(guī)范(系統化),如何闡釋該法律規(guī)范(法律解釋),并將之適用到具體情況之中(歸納)。所有的人都得死蘇格拉底是人蘇格拉底也得死案件事實的確定與法律適用:事實與法律之間的流轉回眸案例:A將電腦寄存在B處,B賣給了C,歡迎點擊下載民法案例分析論文PPT。

民法案例分析論文PPT是由紅軟PPT免費下載網推薦的一款生活PPT類型的PowerPoint.

民法研討與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法律適用與案例分析方法第二部分 案例討論 案例一 法律行為的效力 案例二 法律行為與代理 案例三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 案例四 第三人履行與債務承擔 案例五 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給付義務類型 案例六 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與原物返還請求權第三部分 期末考試(閉卷)法律適用與案例分析方法一、民法的任務(一)法學工作 1、就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德國法官的釋明義務 2、準備訴訟:咨詢:(1)基于一定的事實考慮多種訴訟請求,并選擇認為有理由的請求,否則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同一案件事實可能有不同作用:(2)比如合同的撤銷是形成權,同時也是抗辯權;(3)考慮多種被告:十歲的孩子在玩火材的時候,將鄰居的房子點著了。 3、非訴訟業(yè)務:公證員、律師問題描述:Seminar;法官試題;律師試題 (二)法律適用 1、法學方法論教會人們如何發(fā)現合適的法律規(guī)范(系統化),如何闡釋該法律規(guī)范(法律解釋),并將之適用到具體情況之中(歸納)。所有的人都得死蘇格拉底是人蘇格拉底也得死案件事實的確定與法律適用:事實與法律之間的流轉回眸案例:A將電腦寄存在B處,B賣給了C。例子:《民法通則》第119條 2、法律的評價 3、法律適用與論證 二、 三段論小前提:案件事實常見問題:案件事實本身不清楚,就要運用證據負擔規(guī)則:比如欠條忽視個別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比如,甲超速行駛 1、所有的案件事實中的事件都需要進行法律上的評論:賣野味的商人在禁獵期以非常低的價格購買了一只兔子——重大過失鰥夫甲只有一個兒子乙,乙急須錢,遂將爸爸的汽車出賣給丙,爸爸知道后,很是生氣,欲要回該汽車,幾次爭吵后,心臟病突發(fā)而去世。 2、如果案例上有時間的,要列出時間順序比如:1月2日甲與乙簽定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1月3日與丙又簽定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1月4日甲精神失常,1月5日甲與丁簽定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1月6日丁的抵押權被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中,1月7日,甲神志清醒,向丙道歉,獲得丙的諒解后,與丙一起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3、在涉及三方以上當事人的要畫圖表甲在乙商店購買了一臺洗衣機,其中附有廠家丙的保修單 三、三段論大前提:法律規(guī)范 (一)體系結構 1、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 2、輔助性規(guī)范 3、抗辯性規(guī)范(二)法條的類型 1、  完全性法條: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民法通則》第130條;模態(tài)性語詞(允許、可以、必須、應當、禁止、不得) 2、  不完全性法條:定義性法條《民法通則》第153條;補充性法條《民法通則》第6條;準用(引用)、《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擬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第45條;《合同法》第48條第2款《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 找到獨立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并賦予具體的法效果(三)法律及其解釋為什么需要解釋?解釋的目標 1、法律:憲法?強行法、任意法 2、法律解釋:何為近親屬 3、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文義:是法官探詢法規(guī)范的出發(fā)點,同時也是劃定其解釋活動的界限體系地位;立法史及立法資料;比較法、目的性解釋(規(guī)范目的、抽象目的);合憲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張解釋例子: 《民法通則》第119條——《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第3款、第18條——《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7條(四)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王澤鑒頁 65)袋地規(guī)則是否適用于承租人;保證附隨性是否適用于抵押權? 四、請求權基礎思維方式 1、指處理事例應以請求權基礎為出發(fā)點請求權基礎:所謂請求權基礎,是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guī)范。 2、意義:完全、經濟、簡單清晰的思路、保 障解題內容的妥當性 A銀行征信科員甲違背職務,故意勾結無資力之乙高估其信用而非法超貸巨款,致A銀行受損害,對乙起訴并強制執(zhí)行后,一無所得 3、步驟舉例:B出售給A手機及電池,A使用一個月后,電池爆炸,損壞手機及A新買之西服,A也受到了驚嚇。第一步驟:當事人以及請求權目標的確立 B——A;A——B 第二步驟:請求權基礎檢索及其順序第三步驟:法律規(guī)范依據及構成要件分析第四步驟:抗辯權 案例一 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案件材料甲公司本無A種鋼材可供,卻隱瞞事實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蘇省的乙公司簽訂A種鋼材的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將于2000年8月6日交貨,乙公司于次日付清全部貨款;同時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證人向乙公司擔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向乙公司抵押。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般保證合同,丁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萬元人民幣的定金。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xù)。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交付A種鋼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出資人和高管因其他詐騙犯罪而被捕,后被判刑,財產被沒收。當乙公司聞訊向法院起訴,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并訴請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主張實行它對丁公司的抵押權時,甲公司主張合同無效,拒絕履行交付A種鋼材的義務;丙公司也以無保證責任、丁公司以抵押無效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問本案如何處理?法律及法理依據是什么? 申請人:乙公司被申請人: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仲裁請求: 甲公司的違約責任,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實行對丁公司的抵押權 二、重要案件事實梳理 1.甲公司無鋼材可供,隱瞞事實與乙公司簽訂A種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00年8月6日交貨,乙公司于次日付清全部貨款。 2.鋼材買賣合同中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萬元定金 3.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與乙公司簽訂一般保證合同 4.丁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向乙公司抵押,抵押合同簽訂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辦理登記 5.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交付A種鋼材,未果。 6.甲公司的出資人和高管因其他詐騙犯罪被捕,財產被沒收。 7.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并訴請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主張實行它對丁公司的抵押權 二、請求權基礎的思考路徑: 1.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必以俄羅斯鋼材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不然,是締約過失責任;從利益衡量的角度看,也是A種鋼材買賣合同有效對乙公司有利,因為只有有效,定金合同才有效(雙倍返還),保證合同才可能有效(保證責任)。 2.A種鋼材買賣合同有效的障礙及其排除甲公司在簽訂A種鋼材買賣合同時存在著欺詐,可以適用欺詐的法律規(guī)范計有: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第1項、第54條第2款。它們相互間沖突,得排除有關條文的適用,應適用合同法第54條第2款,乙公司不行使撤銷權,使買賣合同有效。至于甲公司不具備履約能力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并不影響合同效力。 3.對甲公司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第1款;或者第115條、擔保法第89條。 4.對丁公司主張的請求權基礎:擔保法第5條第2款、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理由在于,根據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抵押合同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效,因此乙對丁公司的抵押權不成立。這里不能適用擔保法第43條,因為本案屬于財團抵押,不是動產抵押;產生一個抵押權,而非若干個抵押權。 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擔保合同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5. 對丙公司主張的請求權基礎: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第2款;但須注意擔保法第17條第2款(先訴抗辯權)。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 6.在甲公司喪失了清償能力的情況下,雙倍返還的定金如何實現?思考路徑:(1)保證的擔保范圍,擔保法第15條;抵押權擔保的范圍,擔保法第39條;(2)定金之債與買賣之債間的關系;(3)違約賠償的損失計算。案例二:法律行為與代理一、案件材料甲服裝工業(yè)公司委托其副總經理王某全權負責辦理該公司和乙房地產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乙房地產公司委托其副總經理張某全權負責辦理該公司和甲服裝工業(yè)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1990年9月5日,王某和張某各自以其公司的名義簽訂了合建住房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前者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后者負擔原住戶的動遷和回遷、住房設計、施工。此外,合同還約定乙房地產公司將在工程竣工時向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無償提供4套二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積為60平方米;2套三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積為80平方米。這些住房全部集中在一個單元。這些住房加上原住戶回遷的住房的總面積不超過1800平方米。合同生效后,甲服裝工業(yè)公司便把這6套期房分配給了內部職工,副總經理王某分得1套三居室的住房。 2000年1月20日,乙房地產公司和丙房地產公司簽訂轉讓合同,乙房地產公司將其上述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給丙房地產公司。當它們請求甲服裝工業(yè)公司對此予以同意時,甲服裝工業(yè)公司提出,必須另外再無償提供給1套二居室的住房,或者60000元人民幣;原來答應提供的6套住房的朝向全部改為面南。乙房地產公司和丙房地產公司均予同意。三方簽訂了轉讓合同,還辦理了公證手續(xù)。 2001年1月7日,市政府發(fā)布條例,每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開發(fā)地點相對固定,不得逾越。據此,丙房地產公司無資格在甲服裝工業(yè)公司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建設。同年6月3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乙房地產公司和丙房地產公司再次簽訂轉讓合同,丙房地產公司將其上述債權債務一并轉讓回給乙房地產公司,包括甲服裝工業(yè)公司享有的全部債權。甲服裝工業(yè)公司對此完全同意。三方再次辦理了公證手續(xù)。 因動遷未控制好原住戶的數量和人數,致使有些原住戶遷入了相當的人口,按照我國的分戶政策,有些人口多的住戶要分得2套住房,造成了分配給原住戶的住房套數增加。因住房設計提高了住房標準,導致了回遷所需的住房的面積和無償提供給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住房面積超出了1800平方米。乙房地產公司完全兌現了回遷住房,也向甲服裝工業(yè)公司交付了4套二居室的住房,但以所交付住房的總面積超過1800平方米,無義務再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為由,拒絕繼續(xù)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 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和乙房地產公司的副總經理張某繼續(xù)交涉,雙方于2001年11月21日簽訂補充協議,乙房地產公司將于2001年12月3日異地交付給甲服裝工業(yè)公司2套三居室的住房。甲服裝工業(yè)公司按時交付1套面積為130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后,再次拒絕繼續(xù)交付剩余的1套三居室住房。經過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和乙房地產公司的副總經理張某再次交涉,雙方于2001年12月30日簽訂第三份協議,約定乙房地產公司將于2002年1月3日異地交付給甲服裝工業(yè)公司1套三居室的住房。此時乙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李某堅決反對履行該協議。 甲服裝工業(yè)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乙房地產公司履行協議。乙房地產公司的抗辯理由計有:1、乙房地產公司已經全部履行了合同,面積還超出了其義務范圍。2、后兩份補充協議的簽訂為其副總經理張某的無權行為,乙房地產公司未授權給副總經理張某。3、后兩份補充協議系在副總經理王某請客送禮的背景下簽定的。乙房地產公司反訴,請求甲服裝工業(yè)公司返還1套三居室的住房,或者負責賠償乙房地產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0年更換為馬某,馬某出證,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簽訂后兩份補充協議未經其授權。對于副總經理王某的請客送禮,主審法院未查實。 申請人:甲服裝工業(yè)公司被申請人:乙房地產公司請求:乙房地產公司履行協議,繼續(xù)交付房屋 二、重要案件事實梳理 1.甲服裝公司委托其副總經理王某,乙房地產公司委托其副總經理張某全權負責辦理兩個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 2.1990年9月5日,王某和張某各自以其公司的名義簽訂了合建住房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前者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后者負擔原住戶的動遷和回遷、住房設計、施工。此外,合同還約定乙房地產公司將在工程竣工時向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無償提供4套二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積為60平方米;2套三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積為80平方米。這些住房全部集中在一個單元。這些住房加上原住戶回遷的住房的總面積不超過1800平方米。 3.2000年1月20日,乙房地產公司和丙房地產公司簽訂轉讓合同,乙房地產公司將其上述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給丙房地產公司。甲服裝工業(yè)公司提出,必須另外再無償提供給1套二居室的住房,或者60000元人民幣;原來答應提供的6套住房的朝向全部改為面南。乙房地產公司和丙房地產公司均予同意。三方簽訂了轉讓合同,還辦理了公證手續(xù)。 4.由于市政府發(fā)布的新條例限制,丙房地產公司無資格在甲服裝工業(yè)公司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建設。2001年6月3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乙房地產公司和丙房地產公司再次簽訂轉讓合同,丙房地產公司將其上述債權債務一并轉讓回給乙房地產公司,甲服裝工業(yè)公司對此完全同意。三方再次辦理了公證手續(xù)。 5.因動遷未控制好原住戶的人數,且住房設計提高了住房標準,導致了回遷所需的住房的面積和無償提供給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住房面積超出了1800平方米。 6.乙房地產公司兌現了回遷住房,向甲服裝工業(yè)公司交付4套二居室的住房后,以所交付住房的總面積超過1800平方米,拒絕繼續(xù)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 7.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和乙房地產公司的副總經理張某繼續(xù)交涉,雙方于2001年11月21日簽訂補充協議,乙房地產公司將于2001年12月3日異地交付給甲服裝工業(yè)公司2套三居室的住房。 8.甲服裝工業(yè)公司按時交付1套面積為130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后,再次拒絕繼續(xù)交付剩余的1套三居室住房。 9.經過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和乙房地產公司的副總經理張某再次交涉,雙方于2001年12月30日簽訂第三份協議,約定乙房地產公司將于2002年1月3日異地交付給甲服裝工業(yè)公司1套三居室的住房。此時乙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李某堅決反對履行該協議。 10.甲服裝工業(yè)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乙房地產公司履行協議。 11.乙房地產公司主張未授權給副總經理張某簽訂后兩份補充協議。 12.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0年更換為馬某,馬某在法庭作證,甲服裝工業(yè)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簽訂后兩份補充協議也未經其授權。 三、請求權基礎的思考路徑 1.本案中出現了5份合同,從申請人的利益出發(fā),需要合同均為有效。因為,若只有前三份合同有效,那么存在乙房地產公司免費提供的住房加上原住戶回遷的住房的總面積不超過1800平方米的限制。而后兩份合同明確了具體的房屋,且標準較高,突破了第一份合同中約定的1800平方米的限制。 2.5份合同中,前3份有效并無疑問。障礙主要在于后兩份補充協議,因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都宣稱未經授權,此時應適用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第49條表見代理?還是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有權代理?判斷有無代理權,關鍵在于這3份合同是三個交易還是一個交易的問題,如果認為這3份合同實際上都是關于甲服裝公司與乙房地產公司合作建房的事項,那么王某、張某均已經獲得公司的概括授權,無須另行授權。 3.即使解決了5份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還面臨著合同內容的約定存在著不一致之處,此時應當以哪份合同規(guī)定的為準?可以考慮類推適用繼承法第20條第2款關于“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guī)定,確定以最后簽訂的合同為準,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4.1800平方米限制的突破:(1)第4份和第5份合同約定了具體的房屋位置,現房有具體的面積。(2)根據合作建房合同,動遷安置與設計施工,均由乙房地產公司負責履行,因此在其設計、動遷等方面的過錯決定了責任、風險的分配。 5.甲服裝公司的請求權基礎: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有權代理,合同有效);合同法第107條、110條。 案例三: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一、案件材料 Y口頭委托其弟L代其在C銀行存款,先后八筆共13萬元人民幣,L系C銀行儲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時在存款人欄填寫Y,在經辦人欄還是填寫Y。其后,L伙同C銀行會計M以Y的名義從該銀行貸款8萬元人民幣,以Y在C銀行所存13萬元存單質押,借款人欄、經辦人欄和出質人欄都是填寫的Y。 L將上述8萬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賬號,有去無回。因未按時向銀行還本付息,銀行行使質權,從13萬元存款中扣下8萬元及其利息。 存款到期后,Y以其未借款和未設立質押,L的借款和質押均系其自己行為為由,向C銀行主張全部13萬元的存款及其利息。C銀行則認為L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Y應當承受法律后果。Y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還本付息。問此案應當如何處理? 原告:Y 被告:C銀行訴訟請求:返還13萬元的存款及其利息 二、重要案件事實梳理 1. Y口頭委托L辦理存款事宜 2. L以Y名義分8次將13萬元存至C銀行 3. L與C銀行會計M兩人合謀,以Y的名義從C銀行貸款8萬元 4. L以Y所存13萬元存單質押,作為向C銀行貸款的擔保 5. 因Y未能按期還本付息,C銀行行使質權,從13萬元存款中扣下8萬元及其利息 6. 因存款到期,Y向C銀行主張13萬元的存款及利息 三、請求權基礎的思考路徑 1. Y請求C銀行返還13萬元的存款及其利息,需要兩個前提,一個是儲蓄合同有效且存款到期;二是銀行不享有質權。儲蓄合同,基于L實施的有權代理行為而生效,并且確已到期。(《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民法通則》第63條)但質權呢?質押成立,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只有質押不成立或者無效,請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2.質押成立與否的關鍵,是如何認定L簽訂的貸款合同的效力,存在表見代理說、無權代理說的分歧。表見代理說的理由:前后8筆13萬元的存款,都是L代為辦理,沒有書面授權,Y全部認可。依據此前的交易,銀行有理由相信L有代理權。無權代理說則認為,儲蓄與貸款是性質截然不同的交易,前一類交易形成的慣例不能當然作為后一個交易的規(guī)則,因此不能認為銀行有理由相信L有代理權。 3.貸款合同,屬于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Y拒絕追認,貸款合同對Y不發(fā)生效力。由于質押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銀行對Y不享有質權。 4. 綜上,Y有權向銀行主張返還13萬元的存款及其利息。 案例四:第三人履行與債務承擔一、案件材料 B醫(yī)院(甲方)、C公司(乙方)和D公司(丙方)于2002年9月2日簽訂了《關于質子中心基建問題的三方確認書》,第1條規(guī)定:“甲方、丙方承諾并確認由乙方全權負責質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質子設備驗收為止。乙方成立基建工程部,負責與基建相關的工作,甲方派人協助基建工程項目工作,并全力協助基建工程部的工作。三方建立定期協調會,協商有關事宜。” B醫(yī)院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9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質子治療樓,B醫(yī)院向其支付工程預付款5839500元,工程進度款3421445元。該合同規(guī)定有仲裁條款。 B醫(yī)院、C公司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簽訂了《質子治療樓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堆a充協議》規(guī)定:“1、根據2002年9月2日簽訂的《關于質子中心基建問題的三方確認書》中的第一條規(guī)定,乙方全權負責質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2、為了符合國家建設法規(guī)及合作性質,質子樓基建施工合同是以甲方名義上報政府部門。3、在質子治療樓基建施工中,如果發(fā)生任何違規(guī)、違章事項及任何責任糾紛,應由乙方與丙方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其中的甲方指B醫(yī)院,乙方指C公司,丙方指A建筑公司。該補充協議沒有仲裁條款。施工過程中,C公司向A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現在,A建筑公司請求B醫(yī)院支付工程款,B醫(yī)院以自己不是付款主體,C公司才是付款主體為由予以拒絕。A建筑公司則認為,《補充協議》是一個由C公司代為履行債務的協議,依據《合同法》第65條關于“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補充協議》不能排除B醫(yī)院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承擔的付款責任。B醫(yī)院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申請人:A建筑公司被申請人:B醫(yī)院請求:支付工程款 二、重要事實梳理 1.B醫(yī)院、C公司和D公司于2002年9月2日簽訂了《關于質子中心基建問題的三方確認書》(以下簡稱《三方確認書》),約定由C公司全權負責質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質子設備驗收為止,B醫(yī)院派人協助基建工程項目工作。 2.B醫(yī)院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9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質子治療樓,B醫(yī)院向其支付工程預付款5839500元,工程進度款3421445元。該合同規(guī)定有仲裁條款。 3.B醫(yī)院、C公司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簽訂了《質子治療樓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重申了《三方確認書》中C公司全權負責質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的約定;并指出此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為了符合國家建設法規(guī)及合作性質,借用B醫(yī)院的名義上報政府部門;在質子治療樓基建施工中,如果發(fā)生任何違規(guī)、違章事項及任何責任糾紛,應由C公司和A建筑公司協商解決,B醫(y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該補充協議沒有仲裁條款。 4.施工過程中,C公司向A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5.A建筑公司請求B醫(yī)院支付工程款,B醫(yī)院以自己不是付款主體,C公司才是付款主體為由予以拒絕。 三、請求權基礎的思考路徑 1.本案中的仲裁管轄權盡管《補充協議》無仲裁條款,但《補充協議》明確表示它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意味著《補充協議》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仲裁條款的效力延及于《補充協議》,仲裁庭有管轄權。 2.申請人、被申請人和C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依據(1)在本案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但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而且由申請人、被申請人和C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這兩份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一致的部分,依其約定;不一致的部分,則應當以《補充協議》約定的為準。(2)應當由C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付款人《補充協議》中約定以《三方確認書》第1條,確定C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權利義務。因此,B醫(yī)院在涉案工程中只負有“協助基建工程項目工作”的義務;而C公司“全權負責”涉案工程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驗收為止”。 “C公司全權負責質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包含著C公司向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本案申請人A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因此,在這兩份合同約定的涉案工程的付款人不一致時,應當按《補充協議》由C公司而不是B醫(yī)院作為付款人。  2.《補充協議》的約定不是合同轉讓被申請人主張,《補充協議》簽訂后,在法律上完成了合同轉讓——被申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了C公司。這種觀點并不成立,有以下兩點理由:(1)不符合《合同法》中合同轉讓的要件《補充協議》中C公司全權負責工程的基建工作的約定,包含著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的意思。因此,C公司是作為合同當事人之一,與申請人、被申請人共同約定了自己的合同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79條至第89條關于合同轉讓的規(guī)定,受讓人應當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受讓人”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合同的權利義務同時在當事人內部的再分配。 (2)缺乏有關機關對涉案合同轉讓的批準 C公司無醫(yī)療方面的資質,除非存在重大的理由,不宜成為該項目的業(yè)主。由于質子項目此前以B醫(yī)院名義上報政府部門,若合同轉讓,須經有關機關批準。本案中,未見到有關機關批準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證據。(3)C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不是從B醫(yī)院處受讓的 C公司對A建筑公司承擔付款義務,A建筑公司對C公司享有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是直接基于《補充協議》產生的,B醫(yī)院、C公司和A建筑公司都是《補充協議》的當事人。 3. C公司履行的是自己的合同義務,不是代為履行B醫(yī)院的義務申請人主張,《補充協議》是一個由C公司代為履行債務的協議,排除不了被申請人按照施工合同應當承擔的付款責任,主張適用《合同法》第65條,在C公司不支付工程款時,由B醫(yī)院向A建筑公司支付。但本案不滿足合同法第65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1)《合同法》第65條規(guī)定的履行債務的主體是第三人,而非合同的當事人;而《補充協議》及有關文件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人,是合同當事人。(2)按照《合同法》第65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源自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不是第三人自己約定的,也不是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約定的;而《補充協議》及有關文件約定的C公司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恰恰是C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一方,與本案申請人、被申請人共同約定的,可以說是自己與他人共同為自己約定義務。 (3)按照《合同法》第65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只承擔合同約定的他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的義務,不享有合同項下的權利;而根據《補充協議》及有關文件的約定,C公司不僅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而且享有一系列合同權利。(4)按照《合同法》第65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由債務人負責;而根據《補充協議》及有關文件的約定,C公司拒付工程款時,B醫(y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不宜適用于本案,C公司應當履行的是它自己的合同義務,而非代為履行B醫(yī)院的義務。 4.A建筑公司請求B醫(yī)院支付工程款,B醫(yī)院享有抗辯權 A建筑公司(本案申請人)和B醫(yī)院(本案被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其文義看來,是B醫(yī)院(本案被申請人)承擔向A建筑公司(本案申請人)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但本案的情況特殊,該合同的發(fā)包方,名義上是B醫(yī)院,實際上,在發(fā)包方的內部關系上,是由《三方確認書》所產生的B醫(yī)院、C公司和D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它們三家對涉案工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承受存在著分工,B醫(yī)院出名義,進行報批等,C公司負責支付工程款等。 這種關系非常類似于隱名合伙,B醫(yī)院相當于出名營業(yè)人,C公司和D公司相當于隱名合伙人。如果A建筑公司不知情,則對A建筑公司不發(fā)生影響,即付款義務人仍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B醫(yī)院。但是,當這種關系為A建筑公司所知,特別是認可時,就對A建筑公司產生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A建筑公司已經作為一方參加進來,與B醫(yī)院和C公司共同簽訂了《補充協議》,從而認可了C公司作為付款方,于是A建筑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張付款義務,無權向B醫(yī)院主張此類義務,若主張,則B醫(yī)院有權抗辯。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補充協議》及有關文件約定了,C公司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B醫(yī)院已經不再負擔此項義務,A建筑公司只能向C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由于這些約定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有效。所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根據,不應支持。案例五: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給付義務類型一、案件材料 2000年11月21日,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由一個前言和9個條文組成。其前言的主要內容是,出租人承諾對所出租的樓層依法享有所有權,依法出租。合同的第1條規(guī)定,出租樓層的方位、建筑面積和出租樓層的用途。第2條規(guī)定,租賃期為10年,從出租人將出租樓層裝修完畢,承租人驗收合格當日起計算。 第3條規(guī)定,自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3日內,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萬元人民幣。在承租人對租賃物A房予以驗收并認為合格時,該定金轉為第一年的部分租金,第一年租金的不足部分,承租人在承租人驗收合格后3日內付齊。出租樓層的租金在第一年為每天每平方米4.8元人民幣,從第二年起每年遞增2%。從第二年起,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人應于每半年的第一個月內付清。第4條規(guī)定,出租人負責裝修工作及費用,裝修方案由承租人決定。裝修標準由雙方共同商定(見裝修合同),裝修工期二個月,費用50萬元人民幣,交工時能滿足乙方開始工作要求。出租人應為承租人提供2個停車位,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第5條規(guī)定,在租賃期限內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外還需支付違約金120萬元人民幣,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除外。如在本合同簽訂30日內,出租人不能出示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證證明,視為出租人違約。第6條規(guī)定了爭議的解決方式。第7條規(guī)定了本合同的份數。第8條規(guī)定了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產生法律效力。第9條規(guī)定了本合同的附件范圍。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當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萬元人民幣,其后又支付40萬元的款項作為租金。但在合同簽訂后30日屆滿時,出租人未能提供所出租樓層的房屋所有權證,自合同簽訂后140天,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如果再不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將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示了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對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證。承租人再次通知出租人,如不能出示出租人對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證,會解除合同,并請求出租人支付120萬元的違約金。出租人以正在辦理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移轉手續(xù)為由,拒絕了承租人的請求。承租人除了支付40萬元的租金,出租人以60萬元的定金沖抵了部分租金外,一直以出租人嚴重違約為由拒付其余的租金。于是,承租人于2003年6月15日不再使用所承租的樓層,聲稱已經解除了合同。問本案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申請人:承租人乙被申請人:出租人甲請求:違約解除;拒付租金 二、重要事實梳理 1.2000年11月21日,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由一個前言和9個條文組成。 2.《房屋租賃合同》前言的主要內容是,出租人承諾對所出租的樓層依法享有所有權,依法出租。 3.《房屋租賃合同》明確了出租樓層的方位、建筑面積和出租樓層的用途。 4.《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0年,從出租人將出租樓層裝修完畢,承租人驗收合格當日起計算。 5.《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3日內,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萬元人民幣。在承租人對租賃物A房予以驗收并認為合格時,該定金轉為第一年的部分租金,第一年租金的不足部分,承租人在承租人驗收合格后3日內付齊。出租樓層的租金在第一年為每天每平方米4.8元人民幣,從第二年起每年遞增2%。從第二年起,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人應于每半年的第一個月內付清。 6.《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期限內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外還需支付違約金120萬元人民幣,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除外。并且規(guī)定,如在本合同簽訂30日內,出租人不能出示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證證明,視為出租人違約。 7.《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當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萬元人民幣,其后又支付40萬元的款項作為租金。 8. 但在合同簽訂后30日屆滿時,出租人未能提供所出租樓層的房屋所有權證。 9.自合同簽訂后140天,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如果再不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將解除合同。出租人出示了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對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證。承租人再次通知出租人,如不能出示出租人對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證,會解除合同,并請求出租人支付120萬元的違約金。出租人以正在辦理所出租樓層的所有權移轉手續(xù)為由,拒絕了承租人的請求。 10.承租人除了支付40萬元的租金,出租人以60萬元的定金沖抵了部分租金外,一直以出租人嚴重違約為由拒付其余的租金。 11.承租人于2003年6月15日不再使用所承租的樓層,聲稱已經解除了合同。 三、請求權基礎的思考路徑 1.當事人約定的出租人對于作為租賃物的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約定,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出租人未能再約定期間內證明租賃物屬于自己所有,的確構成違約,應當向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是否導致承租人因此享有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權呢?答案是否定的。該項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權,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未履行。出租人應當證明租賃物歸其所有的規(guī)定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未必產生主要債務。 租賃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是出租人使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的義務,承租人支付租賃的義務。除非證明成功其合同目的因租賃物所有權不在出租人之手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即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4項,否則承租人無權解除租賃合同。 3.由于出租人對于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不是租賃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該義務與承租人支付租金不構成對待給付義務關系,承租人無權拒絕支付使用租賃物所產生的相應的租金。 4.當然,基于繼續(xù)性合同可以隨時終止的原理,承租人可以主張終止租賃合同,但這實際上是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第410條。 案例六: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及原物返還請求權一、案件材料 2009年3月1日,甲在A市購得黃牛20頭,欲運至B市販賣。甲與乙公司訂立運輸合同,由乙公司負責將牛運至B市。乙指派司機丙駕駛東風牌貨車運輸這批牛。2009年3月5日,當丙駕駛貨車行經C市時,因貨車的欄板松動導致一頭大黃牛掉下車。丁從此經過,發(fā)現了大黃牛,便將該牛牽回家。丁發(fā)現大黃牛的腳部摔傷,便請獸醫(yī)為之醫(yī)治,支付100元。 2009年3月6日,丙駕車到達B市將牛交付給甲時,甲發(fā)現少了一頭牛,于是甲與丙駕車沿路尋找。2009年3月10日,二人得知牛為C市的丁拾得。當甲找到丁索要大黃牛時,丁稱已于3月7日將牛賣給了戊,賣得價金3000元。由于該牛市場最高價僅為2500元,且丁為醫(yī)治牛腳部的損傷已支付100元,故丁僅同意返還2400元給甲。于是,甲找到戊要求返還大黃牛。戊稱自己乃是從丁處買來的牛,已支付3000元價款,且自己飼養(yǎng)該牛3天,支付草料費100元,除非甲給自己3100元,否則不能還牛。甲得向何人提出何種請求? 二、重要案件事實梳理 1.2009年3月1日,甲在A市購得黃牛20頭。 2.甲與乙公司訂立運輸合同,由乙公司負責將牛運至B市,乙指派司機丙駕駛貨車運輸該批牛。 3.2009年3月5日,丙駕駛貨車經過C市時,一頭大黃牛從車上掉下。 4.丁發(fā)現大黃牛后將該牛牽回家,并為該受傷之牛請獸醫(yī)醫(yī)治,支付醫(yī)藥費100元。 5.2009年3月7日,丁將大黃牛賣與戊,賣得價金3000元。(該牛的市場最高價為2500元) 6.戊飼養(yǎng)該大黃牛三天,支付草料費100元。 三、請求權基礎的思考路徑(一)甲可能可以向乙公司提出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1、甲與乙公司之間存在貨運合同關系(1)甲與乙公司訂立了運輸合同。 (2)該貨運合同乃是當事人甲、乙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 2、乙公司存在違約行為(1)司機丙是乙公司的雇員,乙公司指派丙來履行債務,因此丙屬于債務履行輔助人。 依據民法理論,債務履行輔助人在債務之履行時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此之故意或過失應作為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由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除非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本案中司機的過失即為乙公司的過失。(2)乙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 3.甲遭受了損失根據《合同法》1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損失包括丟失了一頭大黃牛及為尋找大黃牛而支出了費用,如住宿費、餐飲費等。 4.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存在《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第一部分結論:由于乙公司的過失導致托運人甲的一頭黃牛丟失,乙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甲有權針對乙公司行使違約賠償請求權,包括賠償大黃牛的損失以及尋找大黃牛支出的費用。 (二)甲可能可以向丁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甲可能向丁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1)大黃牛的所有權人系甲(2)本案中的大黃牛屬于遺失物(3)甲無法向丁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4)依據《物權法》第107條第2句前段的之規(guī)定,甲可以針對丁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丁的行為系無權處分。(5)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部分中期結論1:甲有權就無法要求丁返還大黃牛的損害針對丁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該損害賠償的范圍不能超過該大黃牛的市場最高價即2500元。至于甲尋找大黃牛而支出的費用,與丁的無權處分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不能請求丁承擔賠償責任。 2.甲可能向丁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1)丁構成不當得利丁的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guī)定:(a)丁因給付之外的方式而得利(b)丁獲得了不當利益(c)得利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丁應當返還交易價值3000元依傳統民法理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則應返還的是不當利益。如原物存在的話,“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如原物不存在的話,則應當替代給付及本于該利益之所得。如果均不能返還,則應當返還價額。適用于本案,定應當返還大黃牛的轉手價值3000元。第二部分中期結論2:甲有權針對丁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即請求丁返還3000元人民幣。 3、甲可以選擇針對丁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權競合,甲只能擇一行使。本案中不存在丁拒絕返還大黃牛的情形,故不適用《民通意見》第94條第2句的規(guī)定,可以選擇行使。 4、丁無權請求甲支付治療牛傷的100元依據《物權法》第112條第3款之規(guī)定 ,丁無權處分的行為等同于侵占,故丁無權請求返還醫(yī)藥費100元。 第二部分最終結論:甲有權針對丁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即請求丁返還3000元人民幣。也有權針對丁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即要求丁賠償2500元的損失。顯然,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于甲更為有利。 (三)甲可能可以向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1、戊從丁處購買大黃牛的行為不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對《物權法》106條、107條進行體系解釋,遺失物不能簡單適用106條中的善意取得,大黃牛的所有權人仍為甲。 2、甲有權在不支付3000元價金的前提下請求戊返還大黃牛根據《物權法》107條第2句的規(guī)定,戊并非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大黃牛的,故甲請求戊返還大黃牛時無須支付受讓人戊所付的3000元價金 3、甲有義務返還戊飼養(yǎng)大黃牛支出的100元戊占有大黃牛系善意占有,故依《物權法》第243條的規(guī)定,戊為飼養(yǎng)大黃牛支出的100元飼料費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必要費用,其有權請求甲返還。 4、甲不返還100元則戊有權留置大黃牛依據在于《物權法》第230條第1款之規(guī)定。第三部分最終結論:甲有權請求丁返還大黃牛,但是應當向丁支付100元,該100元乃是丁飼養(yǎng)大黃牛支出的必要費用。如果甲不支付該費用,丁有權拒絕返還大黃牛。 (四)關于甲針對乙、丁、戊的多項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問題 1、甲針對乙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要求乙賠償丟失一頭牛而導致的可得利益的損失以及為尋找牛支出的費用,則甲不得針對丁和戊行使請求權。乙、丁、戊在大黃牛的市場價格這一范圍內,共同向甲負有債務,因此可以認為他們之間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系,所以乙在向甲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在同一范圍內取得甲原先享有的針對丁和戊的請求權。 2、甲針對丁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兩者只能擇一行使。均可向乙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請求的范圍限于甲為找牛而支出的費用。但不得再向戊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第107條第2句) 3、甲針對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得再向丁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只有戊依《合同法》第150條的規(guī)定,有權向丁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甲可向乙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范圍限于為尋找牛而支出的費用。pgL紅軟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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